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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J○○

L○○h○○甲○○甲卯○甲丑○甲寅○寅○○V○○X○○N○○○j○○○a○○甲己○g○○S○○d○○B○○甲辛○甲午○卯○○甲戌○○地○○○r○○○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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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琦俊 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被 告 戊○○○

兼訴訟代理人 己○○

甲申○v○○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甲辰○

張慶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