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七五九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被 告 寶蓋建設有限公司
設台中法定代理人 鍾維軒 住同右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訴訟,係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系爭不動產係坐落南投縣埔里鎮,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