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877、876號原 告 劉偉哲
劉慧萍劉貞伶兼法定代理人 黃 實原 告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被 告 辛○○被 告 戊○○
己○○丁○○庚○○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 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張右人 律師被 告 壬○○○
子○○丑○○癸○○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 律師
李郁芬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違反建築法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第2192號判決,有上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