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複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再審被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再審被告對於台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釐正地籍圖分出台中縣○○鄉○○段1453之88地號作為抵費地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1號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經台灣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分別裁判,並經確定,有台灣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1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329號裁判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羅永安法 官 卓進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