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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勞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執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富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聲請人對勞資爭議事件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台中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所作成協調結論,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發生爭議,聲請人向主管機關聲請調解,經台中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作成協調結論,應由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十六萬元,付款方式: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支付四萬元,其餘分四期,每月二十日支付聲請人三萬元,若有一期未付,即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協調會議記錄影本一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結果,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准予執行
裁判日期:200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