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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勞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甲○○被 告 協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餘俊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

楊國煜 律師複 代理人 張雅雯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王展星 律師複 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卿和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