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被 告 力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惠娟右當事人間請求職災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號、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二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職災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新台幣五萬二千四百八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三四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 法 官 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