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七六號
原 告 丙○○○
庚○○甲○○○乙○○○戊○○○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被 告 傑化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