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8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被 告 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國煜 律師複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給付薪津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8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被 告 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國煜 律師複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給付薪津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