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蔡信三送達代收人 陳美君右聲請人因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期間之遺產管理費用,酌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陸元。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國有財產局於管理職務終結前,應向法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十二點,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遺產經鈞院以七十九年度家聲字第三一六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准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經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為南投縣○○鎮○○段○○○○○號土地(面積五二0平方公尺、持分二十分之一),業由共有人陳坤山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他人,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其執行要點規定,以鈞院八十年度存字第三九0六號辦理提存六萬五千元,並有寄存提存所利息六百二十五元,是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現值計六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元,則管理報酬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項規定,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為六百五十六元(小數點以下按四捨五入計算),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七十九年家聲字第三一六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提存通知書、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代收款項明細各一份(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遺產經本院以七十九年度家聲字第三一六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准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乙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七十九年度家聲字第三一六號民事聲請卷宗查核屬實。又被繼承人甲○○,遺產總現值計六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元,此有聲請人所提之上開證據附卷可稽。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又此項規定於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亦有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二均定有明文。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及支出之必要管理費用。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上開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六百五十六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林三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