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丁○○
丙○○共同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教育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生活教育費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七。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簡賢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三千六百七十一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四百二十元 │ │├────────┼─────────────┼────────────┤│合 計 │二萬四千零九十一元 │ │├────────┼─────────────┼────────────┤│相對人應負擔額 │一萬六千一百四十一元(元以│24091×67÷100=16140.97 ││ │下四拾五入) │元以下四拾五入則1614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