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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家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相對人乙○○最近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0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