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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家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訴字第17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被 告 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應繼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裁判日期:200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