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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小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靜宜學觀光事業學系系學會法定代理人 洪于晶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張恩賜~B法 官 周靜秀~B法 官 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裁判日期:200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