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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7號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台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清峰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癸○○訴訟代理人 壬○○被 告 行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九洲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被 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被 告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被 告 聲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系爭專利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5月24日裁定命在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自97年7月1日施行後,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裁判日期:200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