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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7號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台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清峰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癸○○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壬○○被 告 行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九洲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被 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丑○○被 告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子○○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被 告 聲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

陳麗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裁判日期:200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