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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8號原 告 彰昱自動網版印刷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王秋英訴訟代理人 何健彰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良長豐美術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滿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複 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