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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9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泰酆機械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