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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1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被 告 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複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