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3號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慧傑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子○○訴訟代理人 丑○○被 告 中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國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捷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鉅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被 告 家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壬○○訴訟代理人 癸○○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據以請求被告拆除其等所有建物所使用隔熱浪板之專利法第84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之虞,聲請大法官會議就該法律條文是否違憲加以解釋,並於民國94年3月10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上述條文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述釋憲聲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有司法院大法官第1279會議議事錄節本1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