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慧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瑞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