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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森森森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被 告 顯祥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黃新礦

丁○○麗車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野田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乙○○○○○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被 告 鈞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庚○○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3年12月22日,以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一號「動力環保活化器」新型專利舉發案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法院94年28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