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1號原 告 晴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樓之二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 代理人 丙○○被 告 一釩有限公司
之九兼法定代理人 甲○○
十四樓之被 告 丁○○被 告 甲○○
十四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中分通刑遠93上訴1292號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