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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2號原 告 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複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被 告 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42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罪嫌疑,經公訴人提起公訴,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