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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四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複 代理人 林俊杰 律師被 告 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龍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一三五七九四號「橢圓軌跡運動器」新型專利舉發案處分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者,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註冊第一三五七九四號新型專利為由提起本件訴訟,惟上開專利業經被告龍楊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提出舉發,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中,此有專利舉發申請書在卷可稽。從而,在原告所擁有之新型專利是否存在,於舉發案程序終結前,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培淇

裁判日期:2005-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