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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被 告 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龍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135794號「橢圓軌跡運動器」新型專利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舉發案處分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業已終結,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覆之(95)智專三(一)字第05017 號函檢附之該局專利舉發審定書

1 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