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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9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麗車屋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92年及93年間該公司全部進口報單(如95年8月25日答辯狀附證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