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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9號上 訴 人 麗車屋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7-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