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55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複 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丙○○被 告 應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複 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案號:000000000N01「寵物用盆座結構」新型專利舉發案審查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舉發案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審定在案,且審定結果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有該局專利舉發審定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審判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