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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智字第五八號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被 告 億廣影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長泉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重製授權合約書第八條約定:「因未合約產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爰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B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