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被 告 普登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