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61號原 告 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複代理人 丁○○被 告 全貴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
樓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 告 甲○○
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