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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61號原 告 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複代理人 丁○○被 告 全貴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複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被 告 甲○○

之一被 告 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843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