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9號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被 告 劉獻榮

癸○○

18號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被 告 辛○○

乙○○丁○○寅○○卯○○甲○○己○○庚○○丑○○戊○○壬○○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據以請求被告拆除其等所有建物所使用隔熱浪板之專利法第84條第 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之虞,聲請大法官會議就該法律條文是否違憲加以解釋,並於民國94年 3月10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上述條文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述釋憲聲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有司法院大法官第1279會議議事錄節本1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裁判日期:200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