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被上訴人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 丙○○上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