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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簡上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畢卡索梅川楊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士龍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訴訟代理人 梁定國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⑷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提出上訴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劉長宜法 官 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