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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簡上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九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太舜四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遙控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請攜太舜四季大樓之規約、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等相關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B法 官 陳卿和~B法 官 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交付遙控器等
裁判日期:200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