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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送達代收人 張郁娟相 對 人 乙○○即柯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捌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 │ │├─────────────┼─────────────┼──────────┤│郵票費 │壹佰貳拾貳元 │原繳585,已退郵463 │├─────────────┼─────────────┼──────────┤│公示送達登報費 │貳佰伍拾元 │ │├─────────────┼─────────────┼──────────┤│合 計 │捌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