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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二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張美英相 對 人 潤澤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國倫代 理 人 吳紹貴律師

林正雄律師檢 查 人 張蔚誠右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派張蔚誠會計師為相對人潤澤貿易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股份有限公司之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且該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七之股東,因聲請人查覺相對人執行業務之股東,未經其他股東同意,擅自以公司資金購置車輛,供董事私人使用,並於大陸購置不動產,且九十二年公司盈餘至今未發放給股東,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七之股東乙節,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可稽,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則聲請人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而本件經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人選,該公會推薦張蔚誠會計師為檢查人,經核並無不妥之處,爰依法裁定張蔚誠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0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