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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2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八八號

聲 請 人 大地至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聲 請 人 戊○○相 對 人 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壹拾壹元,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零貳拾伍元,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該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償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七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二三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丁○○負擔百分之十六,相對人丙○○負擔百分之二十三,相對人乙○○負擔百分之十九;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一及附表二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美蒼~FO

附表一 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萬零伍仟玖佰壹拾元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伍萬元 │├────────┼─────────────┼──────────────┤附表二:

一、相對人丁○○、丙○○及乙○○就第一審訴訟費用各應負擔之金額:

(一)相對人丁○○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一萬六千九百四十五元。

計算方式:105910×16/100=16945

(二)相對人丙○○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二萬四千三百五十九元。

計算方式:105910×23/100=24359

(三)相對人乙○○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二萬零一百二十三元。

計算方式:105910×19/100=20123(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相對人丁○○、丙○○及乙○○就第三審訴訟費用各應負擔之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由共同訴訟人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計算方式:50000×1/3=16666

三、依上計算結果:

(一)相對人丁○○應負擔之本件訴訟費用額合計為新台幣三萬三千六百十一元。

(二)相對人丙○○應負擔之本件訴訟費用額合計為新台幣四萬一千零二十五元。

(三)相對人乙○○應負擔之本件訴訟費用額合計為新台幣三萬六千七百八十九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