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九六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龔家政代 理 人 吳士偉相 對 人 符興漢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裁 判 費 │柒仟壹佰陸拾元 │內含支付命令聲請費10││ │ │00元。 │├─────────────┼─────────────┼──────────┤│合 計 │柒仟壹佰陸拾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