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三六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乙○○
戊○○丙○○甲○○相 對 人即 被 告 丁○○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九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新台幣玖拾伍元,因已由本院發還,並由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收受,此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足徵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夏一峯┌───────────────────────────────────┐│附表一:(計算書)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考 │├────────┼───────────────┼──────────┤│第一審裁判費 │五萬八千零六十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百六十五元 │原繳五百六十元,已退││ │ │還九十五元。 │├────────┼───────────────┼──────────┤│第一審旅費 │一千元 │ │├────────┼───────────────┼──────────┤│第一審複丈及製圖│八千三百二十五元 │ ││費 │ │ │├────────┼───────────────┴──────────┤│合 計│六萬七千八百五十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