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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棋梓送達代收人 黃少臻被 告 臺灣群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日勝被 告 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榐全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配款之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零柒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