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昆忠訴訟代理人 蔡英美
葉瑞祺兼訴訟代理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丙○○、丁○○間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新台幣壹拾萬元損害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B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