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陳俊源即祭祀公業陳四德管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陳俊源對祭祀公業陳四德之管理權不存在,核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