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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佑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百倉送達代收人 武燕琳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B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日期:200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