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七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賣買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