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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八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臺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B書記官 陳麗卿

裁判案由:給付互助金
裁判日期:200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