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六一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王文聖右原告對於被告乙○○提起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應徵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