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台灣普利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B書記官